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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度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第2页

时间:2018-05-26 09:29:52来源:招生考试网(zsksw.net)作者:招生考试网


关于做好2018年度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第2页青人社厅函〔2018〕23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规

(三)继续教育证书审验

经过审验的《继续教育证书》方能作为职称申报的有效证件。《继续教育证书》审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事业单位及公有制企业按照管理权限,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并由同级人社部门审验盖章;非公有制企业按照属地管理权限,由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审核盖章,并由企业注册地人社部门审验盖章。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青海大学、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在职称评审权限下放的基础上,继续教育培训审核、审验工作由校组织人事部门自主审核、审验,省人社部门将适时进行抽查。

1.审验程序:完成公需科目培训后,专业技术人员自行打印培训合格证书,并向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提交培训合格证书,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通过扫描培训合格证书上的二维码查看成绩进行审核,并将培训课程记录单按年度粘贴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经核实无误后盖章报同级人社部门审验,各级人社部门通过扫描证书二维码或查看基地报送的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审验,审验合格的,加盖继续教育证书专用章。完成专业科目培训后,专业技术人员向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提交由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或参加各类研修班、学术会议的相应文件,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将培训情况进行审核并登记到《继续教育证书》上,经核实无误后盖章报同级人社部门审验,审验合格的,加盖继续教育证书专用章。

2.审验内容:各级人社部门审验继续教育证书时,要同时审验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情况。没有参加公需科目培训的,视为没有完成规定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不予审验。

3.审验资料:专业技术人员向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提交单位规定的培训合格证书或培训文件;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向同级人社部门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表》(附表2)、培训合格证书、正式印发的培训通知、领导批示的参加培训文件、课程安排、签到名册等证明。

(四)继续教育培训方案审核备案

1.各市、州人社局,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按照全省继续教育工作总体安排,结合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方案并填写培训工作计划。

2.培训方案须包括总体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实施步骤等内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时,须填写《201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备案表》(附表3),并将培训计划表以培训方案附表的形式报送。

3.培训方案和计划须经省人社厅审核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改变培训计划的,须提前15日向省人社厅报备。未经审核备案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不纳入2018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培训学时不予认可。

(五)继续教育培训的违规处理

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帮助个人提供虚假培训信息和培训合格证明的,一经核实,严肃处理当事人,由同级人社部门责令进行整改,性质恶劣的,取消培训机构继续教育培训资格。专业技术人员伪造继续教育培训信息、培训合格证明和私自修改继续教育证书培训内容的,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三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参加省内外培训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遵守培训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发放结业证书,并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通报批评。

三、时间安排

(一)各市、州人社局,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方案及培训计划报省人社厅审核备案。

(二)各市、州人社局,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须于2018年6月15日前与承办机构协调公需科目培训事宜,并安排专业课培训事宜,确保全省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有序、顺利开展。

(三)各级人社部门对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审验工作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0日,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于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并进行审验。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州人社局,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将继续教育工作通知转发到各区(县)和所属事业单位,确保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级继续教育基地要在人社部门业务指导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积极参与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基地的平台作用,创新开展培训工作,完善课程体系,加强师资建设,大力开发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精品项目和特色项目,助力全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提高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提供服务。各级继续教育基地要做好培训组织和服务工作,为培训合格的学员印制发放培训合格证书,以便专业技术人员登记审验。

(三)各级人社部门、继续教育基地、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注重工作协调与沟通,切实加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宣传,确保全省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中央驻青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知晓培训信息,畅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渠道,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未尽事宜,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继续教育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四)各级人社部门、继续教育基地、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于每月5日以前,报送上个月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统计数据,经我厅汇总后,上报人社部。12月底,要向省人社厅报送本年度继续教育工作总结。

(五)本通知中附表可从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栏目下载。培训工作方案、培训计划、培训总结、培训统计数据报送至省人社厅(300室),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0971—8258152    6362326

联 系 人:  马鸿荣         杨全业

邮    箱:qh8258152@163.com

省直部门及西宁地区公需科目培训机构:

青海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联系电话:0971—6144626    6106527

联 系 人:  张老师         赵老师

海东市及六州公需科目培训机构: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

联系电话:0971—6169226    6369386    6365639

联 系 人:   孙老师        徐老师     雷老师

 

附表:  1.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申领表

       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表

       3. 201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备案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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