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度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18〕231号 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工作在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能力建设中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现就做好2018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018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5号部长令),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不断提升全省专业技术人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一、明确有关政策 (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人员范围 全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申报(转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公需课和专业课培训。我省行政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且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和来我省工作且在我省申报职称的外省、市(自治区)、中央驻青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外省、市(自治区)委托到我省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参加我省继续教育培训,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二)做好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工作 1.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由各级人社部门会同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牵头组织实施,两家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承办具体培训工作。省直部门和西宁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由青海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承担;海东市及六州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由青海广播电视大学承担。 承担全省公需课培训的两家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要重点加强网络平台建设,做好网络维护和技术服务,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培训提供基础保障。 2.培训形式。公需科目培训统一采取网上学习的方式,学员可根据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培训通知登陆网站或下载手机APP进行学习。网络培训的具体安排和操作流程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3.培训内容。2018年公需科目培训内容为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原原本本、原汁原味 准确领会十九大精神》、《专业技术人员保密意识与常识》三个必选科目,共计30学时。 4.考核测评。公需科目培训结束后,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网上在线考核测评。测评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登录网站打印印有二维码的培训合格证书,扫描二维码可查看培训信息,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学时登记和审验的依据;培训机构将公需科目培训考核测评合格人员名单阶段性的报送各级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作为审核学时的依据。 (三)做好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工作 1.组织实施。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由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会同各级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省直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具体承办。 2.培训形式。专业科目培训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网络授课、集中面授、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专业课培训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向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后方可安排、组织、实施。 3.培训内容。专业科目培训内容根据行业、部门(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工学需求确定,充分体现本领域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鼓励支持各行业与国家级、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共同开发专业科目培训课程,行业内有明确的专业科目培训要求的,按照行业规定执行。 4.考核测评。专业科目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须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测评,并对测评合格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或参训人员名单等印证文件,同时将专业科目培训考核测评合格人员名单报送各级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作为审核学时的依据。 (四)继续教育培训年限要求 1.评审人员。申报评审初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近2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2017—2018年);申报评审中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近3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2016—2018年);申报评审高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近4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2015—2018年)。取得博士学位,且已取得副高级职称人员,在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时,至少具备近2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2017—2018年)。 2.认定人员。取得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学位,且符合我省现行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认定政策的人员,须具备认定当年或上一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3.转系列人员。各级别转换职称系列人员,须具备转换当年或上一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要求。 (五)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及核定 2015年前,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专业课目不少于48学时。自2016年起,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5号部长令),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课目不少于6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能力提升培训班、研修班的,按结业证书登记的实际学时或培训天数(7学时/天)核定,不含往返路程时间。专业技术人员在审验年限期间取得学历教育或进修的,依据毕业证或结业证,可视为完成取得毕业证或结业证当年60学时的专业课。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的,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按活动天数核定继续教育学时(不含往返路程时间)。 参加各类考前辅导班、新进事业单位人员岗前培训、普法学习和干部网络学习,不计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做学时登记和审验。 (六)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证书折算继续教育学时 参加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人员,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可为其折算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国家统一标准的,各折算40学时;达到省级合格标准的,各折算3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上一等级职称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折算学时只能使用一次,并同时使用。 (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补学工作 因工学矛盾,没能及时参加2015—2017年度公需科目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仍可补学2015—2017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省直部门和西宁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补学工作由青海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安排;海东市及六州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补学工作由青海广播电视大学安排。 二、明确有关事项 (一)《继续教育证书》申领 1.各市、州人社局,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向青海省人社厅统一申领空白《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证书》),并逐级发放至各区(县)和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各市(州)和区(县)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向同级或企业注册地人社部门申领;证书申领工作统一由企事业单位办理,不得将申领证书事项转交专业技术人员个人。 2.申领空白证书时,各市、州人社局,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企业要如实填报《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申领表》(附表1),青海省人社厅根据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申领表和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人数办理申领手续。已领取的《继续教育证书》,未登记填满的,继续使用;登记填满的,由青海省人社厅根据单位提交的旧证数量办理换发新证手续。 (二)继续教育学时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培训学时均由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登记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培训学时时,专业技术人员须向单位提交培训机构颁发的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参加各类研修班、学术会议的相应文件,单位对照合格证书或文件予以学时登记或粘贴培训课程记录单。对行业内颁发的《继续教育培训证书》或证明,培训学时也须转载登记到省人社部门统一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上,未转载登记的,不予审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