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中,体现法理与情理融合的有 1. 下列情形中,体现法理与情理融合的有() A. 对见义勇为致人损害的行为依法免除或减轻责任 B. 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处理邻里纠纷、家事纠纷 C. 机械套用法律条文,无视社会道德情理 D. 对尊老爱幼、诚信友善的正当行为予以法律认可 答案:ABD 解析:见义勇为免责、依公序良俗裁判、认可传统美德行为,均是法律贴合社会正当情理、实现情理法融合的体现。C选项机械司法、漠视情理,割裂法理与情理的关联,错误。 2. 法律的普遍性特征主要是指() A. 法律仅约束普通民众,不约束国家机关 B. 法律在一国主权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普遍适用、反复适用 C. 法律可以解决所有社会矛盾与纠纷 D. 法律条文内容通俗易懂,被大众普遍知晓 答案:B 解析:法律的普遍性是法的基本特征,核心内涵为地域普遍性(主权范围内有效)、对象普遍性(约束全体社会成员,包含国家机关、公职人员)、适用反复性(可多次适用)。A选项错误,法律对所有人普遍约束,无特权主体;C选项错误,法律具有局限性,无法规制所有社会关系;D选项错误,普遍性与条文通俗易懂无关联。 3. 司法裁判中“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体现的是() A. 优先突破法律普遍规则,追求个案绝对公平 B. 在恪守法律普遍原则的前提下,兼顾个案特殊性 C. 法律普遍规则毫无适用价值 D. 个案特殊情形可以无视法律规定 答案:B 解析:法律的普遍与特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法律普遍规则保障整体公平正义,个案特殊考量实现个别正义。司法中特殊处理必须以遵守普遍法律原则和规则为前提,是对普遍规则的合理补充与细化,而非突破、无视法律,ACD选项均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