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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第31页

时间:2014-10-20 17:54:08来源:招生考试网(zsksw.net)作者:招生考试网


2002-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2013年)   某县政府规定:施工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只能使用预拌的商品混凝土。2012年,县建材协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本题选AC是正确的。

51.甲公司作为招标人,就一工程项目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乙公司向甲公司寄发了投标书。后乙公司中标,甲公司向乙公司寄发了中标通知书。下列关于该事例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乙公司向甲公司寄发投标书的行为属于要约行为

B.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乙公司时起,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

C.中标通知书寄出后,甲公司如确有特殊情况可以修改部分中标项目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D.乙公司中标后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并由分包人对招标人负责

答案:BCD

解析: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就是招标人对其选中的投标人的承诺,是招标人同意某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故A正确。但招标投标法对于中标通知书的规定,有两点不同于合同法关于承诺的规定。一是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而中标通知书只要发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故C错误。二是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虽然发生法律效力,但在书面合同订立之前,合同尚未成立。故B错误。法律允许中标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中标人应该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故D错误。

52.商业银行出现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可由中央银行对其实行接管。下列有关商业银行接管的表述,哪些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A.非经接管程序,商业银行不得解散或破产

B.实行接管后,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由接管组织概括承受

C.接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D.自接管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答案:CD

解析: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4条:“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第66条:“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第67条:“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所以本题选CD是正确的。

53.2003年8月,由于天气干旱,农民甲的农作物缺水,甲便将某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结果造成农作物死亡,甲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关于此案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根据无过错原则,化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B.甲可以直接以化肥厂为被告提起诉讼

C.化肥厂须举证证明损害是由甲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方可免责

D.甲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为2006年8月

答案:BCD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因此本题中甲可以直接以化肥厂为被告提起诉讼,又因为环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因此甲起诉的最后期限为2006年6月。因此BD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4条第(三)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加害人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损害后果由第三人过错造成以及其他免责事由。

所以C也是正确的。综上,本题正确选项是BCD.

54.证券发行中因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投资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商应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哪些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A.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

B.承销商的董事、监事、经理

C.出具证券投资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

D.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答案:AD(当年参考答案:ABD)

解析:《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A正确而B错误。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所以D是正确的,应当选。至于C项没有法律依据,故不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

注意:本题出在《证券法》修订之前,按照修订前《证券法》的规定,本题应选ABD,但是05年修订《证券法》的时候删除了承销商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此B就不再是正确选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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