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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自治州人社局、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结合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作出安排,同时加强对各单位管理员操作“管理服务平台”方面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学时审验工作顺利开展。省人社厅将对“管理服务平台”的操作进行培训,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二)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在人社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要面向社会公布专业课程培训科目,确保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知晓专业课培训信息。 (三)新增设的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作为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要强化责任担当,尽快将基地建设实施方案报我厅,同时加强师资建设,完善课程体系,切实做好全省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四)各级人社部门、继续教育基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相互间的协调与沟通,加大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宣传力度,确保全省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中央驻青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知晓培训信息和学时审验程序。 “管理服务平台”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致电4000—434—678咨询。 未尽事宜,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继续教育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0971—8258156 8258155 8258157 联系人:马鸿荣 杨全业 山成玲 邮 箱:qh8258152@163.com
附件: 1.操作流程说明 2.各市州、各有关部门继续教育政策咨询方式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30日 附件1 操作流程说明 一、账号管理。各级人社部门、培训机构、自审单位的账号由省级人社部门统一进行分配。专业技术人员、单位管理员、行业主管部门账号需要在“管理服务平台”首页注册后进行登陆。 二、专业课备案。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用人单位,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制定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并通过“管理服务平台”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人社部门备案。体制外各类企业通过“管理服务平台”提交同级人社部门备案。经各级人社部门审批备案的专业课,方可组织实施;未通过审批备案的,不予组织实施,且系统无法提交学时审验。 三、学习结果。公需科目学习结束后,结果和数据由“青海干部网络学院”导入到“管理服务平台”,公需课培训学时系统自动会记录到“管理服务平台”个人培训档案,无需进行审验。专业科目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用人单位须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测评,并对测评合格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同时将专业科目培训考核测评合格人员名单、培训通知、签到册等印证培训资料报送至用人单位或通过“管理服务平台”提交至用人单位,作为审核学时的依据。 四、学时审核审验。各级继续教育基地要做好培训组织和服务工作,须为培训合格的学员印制发放培训合格证书,以便为专业技术人员学时审验提供依据。 体制内单位专业课培训内容须经用人单位管理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员审核后,由管理员统一将培训合格证书、正式印发的培训通知、合格人员名单、签到名册等印证资料上传到“管理服务平台”,按“管理服务平台”要求填写培训学时和信息,提交至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管理员提交同级人社部门审验。 体制外单位专业课培训内容经用人单位管理员审核后,由管理员统一将培训印证资料上传到“管理服务平台”,按“管理服务平台”要求填写培训学时和信息,提交至同级人社部门审验。 自审单位专业课培训内容经用人单位管理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员审核后,由管理员统一将培训印证资料上传到“管理服务平台”,按“管理服务平台”要求填写培训学时和信息,单位自主开展审验工作。 若提交的资料不全或资料无法印证培训内容的,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人社部门可以点击“退回”,并写明理由,由单位管理员补充完善资料后重新提交审核。经审验合格的,培训学时会记录到个人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档案。 五、培训学习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并按程序审验的,学时会记录到个人学习档案;根据申报职称的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可勾选要生成学习档案的年度及培训内容,并可自行打印学习档案。“管理服务平台”生成的“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档案”方能作为职称申报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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