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度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实施,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省人社厅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公需科目培训的意义 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是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方面,有利于专业技术人员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视野、提高科学人文等综合素质。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重要意义,积极谋划,认真部署,扎实做好培训工作。 二、精心组织,认真开展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培训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精心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公需科目培训,可采用远程教育、线下教育等多种形式,重在学以致用、取得实效。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可以“乡村振兴”为主题开展培训,也可结合本地区、本行业规划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主题开展培训。 三、加强考核,切实提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质量 (一)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习的管理、服务和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公需科目学习应达到30学时,考核合格后要及时进行继续教育登记,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二)要突出公需科目的公益性、权威性和实效性,严格执行相关培训经费管理规定,严禁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培训活动。企事业单位等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请于7月26日前将本地区(部门)公需科目培训工作方案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并于12月1日前上报本年度公需科目培训情况综合报告(应包括:培训科目、培训形式、资金投入、培训人数、培训合格人数、培训效果等内容)。为确保公需科目培训任务顺利完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适时对全市公需科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组织不力的将予以通报。 联 系 人:颜芬 联系电话:0537—2967959(传真) 电子邮箱:jnzgk@126.com 地 址:济宁市红星中路13号市政府院内3号楼403室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