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蚌埠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www.bbrspx.org 2018蚌埠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通过蚌埠市人力资源考试培训网远程教育平台(网址www.bbrspx.org)”进行学习,具体公告如下: 关于做好2018年度蚌埠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蚌人社秘〔2018〕169号 各县、区人社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局、经开区党政办,市直有关单位,各继续教育基地: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切实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学习服务环境,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精神,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110号)部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就做好2018年全市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形成以需求为导向,政府引导与单位自主相结合,个人履行义务与自觉自愿学习相结合的继续教育运行机制,实现专业技术人员全员继续教育,知识结构及时更新,创新能力全面提高。 三、公需科目培训 公需科目统一采取网络在线学习的方式进行,按照上级部门规定,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统一使用省人社厅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网络教育服务单位提供的课件开展培训。2018年培训科目确定为:《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与创新思维》2个专题,专业技术人员可任选其中1个专题学习。公需科目学习每年须完成不少于30学时。本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费用为60元/人,专业技术人员通过 “蚌埠市人力资源考试培训网远程教育平台(网址www.bbrspx.org) ”报名学习。 四、专业科目培训 专业科目培训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培训要立足科技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本专业的最新科技理论和方法,了解发展动态,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全面提高业务素质。专业科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并会同各继续教育基地或用人单位具体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专业科目培训前,须提前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申报表》(附件1)报市人社部门进行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按要求进行备案备查的各类专业科目培训,人社部门不予认可。专业科目学习每年不少于60学时。 五、时间安排 原则上,2018年蚌埠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于9月底全部结束,验证工作于10月底结束。 专业技术人员因故当年度不能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经个人书面说明原因、所在单位同意,并按评委会管理权限报市或县(区)人社部门确认,可顺延至下一年度学习,但不得突击补学时,不得顺延两年及以上。 六、学时(分)登记审验 (一)市各继续教育基地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经市人社局同意开展的各类培训工作结束后,需将学员的培训内容、学时和考试考核结果及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连同《继续教育培训班参训学员简明情况登记表》(附件2)、《继续教育基地培训情况统计表》(附件3)及其电子文档,集中报市人社局审核。 (二)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学时,由各县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或市主管部门初审登记后,将相关材料原件集中报市人社局审验。其中,人事代理人员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初审、登记并报送。 (三)对当年参评的专业技术人员,各县人社部门负责辖区内申报中、初级职称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审验,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各县人社部门初审后集中报市人社部门审验,报送时间为8-10月份,逾时不再受理。评委会在此之前开展评审的,按评审材料申报截止时间要求,报送时间需提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分)登记审核应通过各继续教育基地、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用人单位集中报送至人社部门审验,个人自行报送的人社部门不予受理。 七、其他形式的学时认定 (一)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含医古文、古汉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评审职称的必备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学习可以作为继续教育内容之一,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者,可一次性折算登记继续教育学时。职称外语考试合格登记45学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每个模块登记15学时。 (二)发明专利和新型实用专利排名前2名人员,每项分别认定72学时和60学时,其他人员每项认定24学时。 (三)市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的专业培训,实施方案报经市人社局审核认可的,每次在30学时内认定(一年内不超过两次)。 (四)由高校、市以上(不含市)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确认标准一般为,同一培训项目时间连续较长的,在96学时内认定,其中培训时间在6天及以内的,按每天8学时认定;超过7天及以上部分,按每天6学时认定。 (五)参加本市以外继续教育培训组织(包括市及市以上人社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继续教育基地)取得的学时(学分),经培训组织所在市及市以上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可予以认定;未经确认的,不予认定。 其他学时的认定,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1〕30号)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印制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最后2页)。 八、有关要求 (一)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重要措施,对于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部署,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扩大宣传引导,形成工作合力。凡列入单位年度继续教育对象者,未完成既定继续教育任务或考试考核不合格,其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二)各县区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抓总的职能作用,充分调动行业部门和继续教育基地积极性,统筹协调抓好工作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计划任务和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好行业继续教育工作。市人社局将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各单位专业科目学习情况进行抽查,对不按规定组织培训、乱收费、乱发证等行为严肃查处。 联系人: 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胡浩,电话3125679; 市人力资源考试培训网远程教育平台 王玲,电话7181295。 附件: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申报表》 2.《继续教育培训班参训学员简明情况登记表》 3.《继续教育基地培训情况统计表》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