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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3-28 14:34:22来源:招生考试网(zsksw.net)作者:招生考试网


关于做好2018年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8〕29号关于做好201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处(干部处): 为做好

关于做好2018年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函〔2018〕29号

关于做好201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处(干部处):
为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文件要求,现就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组织继续教育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水平,整体提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国家级和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职称系列、主管部门、具备条件的高校、国有大型企业等单位组织开展的公需科目、专业科目面授或网络平台培训。
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及实施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发展现代远程培训和在线培训,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适用、便捷的服务。
2018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主题为:加快开放强省建设。各市州和各单位可根据加快开放强省建设主题,开展公需科目面授或网络等培训。
二、扎实开展继续教育登记
省直部门仍采取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符合申报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领取按《关于做好2014年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118号)的要求办理。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年份逐页认真填写登记证书,确保信息规范完整;施教机构实施培训后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予以确认并加盖印章。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本市州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市州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可采取证书登记、年度备案卡等多种形式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
三、及时办理继续教育合格验证
省直单位申报2018年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验证经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直主管部门收齐登记证书和相应年度证明材料(结业证书或含培训通知及培训签到表等),于当年6月至8月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统一集中一次性办理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不接受其所属单位和个人单独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中央在湘单位委托我省进行高级职称评审的,由单位提供申报对象近5年(博士提供近2年)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后,于当年9月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统一集中一次性办理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非公企业和其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验证,由其人事档案所在的县市区(含)以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统一到省、市州相关部门办理。
市州各单位申报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合格验证,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职称的继续教育登记、验证等由省直主管部门自行负责。
四、相关要求
1、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培训可以采用的形式及所需的确认材料详见附件4。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将作为聘任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继续教育考核结果(人社部门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作为职称评审评价指标之一,设置为权重项占3%,设置为加分项则为总分值的3%。
2、有关基地、系列、部门等在组织公需科目培训前,必须将培训方案(培训时间、培训计划安排、培训教材、拟培训人员范围)的电子版与纸质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备案;各市州各部门开展网络培训的,必须将培训课件、培训教案等相关资料的电子版与纸质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备案,否则培训结果将不予确认。
3、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州所属单位的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的核准备案和组织实施,并做好监督管理。年度继续教育工作的情况于12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4、全省采用统一格式的合格证明件作为高级职称申报的继续教育证明(见附件1,市州统一免费领取),申报材料中继续教育已验印登记的年份,凭人社部门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即可获得职称评审中继续教育相应加分,无需重复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附件:
1、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含存根联)
2、湖南省部分国家级、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一览表
3、湖南省2018年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备案表
4、继续教育认定形式和确认材料
5、学时折算细则及其他补充问题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月26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1月26日印发

 
附件1:(样式)
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                          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合 格 证 明
存根(  )

姓    名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
单    位                      精神,          同志,      学历,申报          专业高现有职称                      级及以上职称,自         年至         年(近       年)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学时达到专业技术职称的继续教育证编    号                      书要求。特此证明。
经 办 人                      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二○   年   月  日                                           二○   年   月  日
 
附件2

湖南省部分国家级、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一览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基地级别 单位地址 培训方式 培训联系人 网址 联系电话 备注
1 湖南师范大学 国家级
省级 湖南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36号 网络培训 龚佑清 www.ejxjy.com 0731-88912538  
    集中授课 刘志武  0731-88872346 
2 湖南大学 国家级 长沙市岳麓区石佳冲6号湖南大学财院校区  集中授课、网络培训 张承霖 jxjyjd.hnu.edu.cn 0731-88684667
0731-88684682  
 
3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级
省级 长沙市雨花区井圭路10号  集中授课 王霞俊  15974210052  
4 湖南农业大学 国家级
省级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农大路1号 集中授课 夏  慧  13607487730 
5 湖南人才市场有限公司 省级 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中路168号 网络培训 徐  卫 www.hnpxw.org 0731-85063700  
 
    集中授课 谭喜红  0731-85063781 
6 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省级 长沙市岳麓区岳麓科技产业园学士路 集中授课 李  颖  13517492756  
7 长沙市国家公务员
培训中心 省级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侧)军培巷55号 集中授课 曾国辉  0731-85996498
13755126223  
      
 
附件3

湖南省2018年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备案表

申报单位 
培训机构 
单位通讯地址  邮编  E-mail 
培训负责人  职务  电话 
培训联系人  职务  电话 
培训名称 
培训地点 
 预计培训时间 
拟培训人员范围 
培训方案


培训计划


注:篇幅如不够,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可以另附
附件4

继续教育认定形式和确认材料

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如下:
1、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学习;
2、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3、参加网络平台专业课程等远程教育;
4、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
5、主持、参与课题研究或项目开发;
6、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7、获得国家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8、主持或参与课题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或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类奖项;主持课题获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自然科学奖、省级技术发明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类奖项;
 9、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
10、经省委组织部或省直相关厅局批准,参加“三援”(援藏、援疆、援外)工作并经考核合格;
11、博士阶段的学历教育;
12、海外交换/交流/学习。

对继续教育内容的确认:
1、参加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的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培训通知、培训课程表、培训签到表;
(2)培训通知、培训日程安排、培训签到表;
(3)培训签到表、结业证书;
(4)培训通知、结业证书;
(5)培训课程表、结业证书;
(6)培训日程安排、结业证书;
2、参加继续教育实践活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实践活动通知、加盖单位公章的派出通知;
(2)实践活动通知、实践活动日志;
(3)实践报名表、实践活动日志;
3、参加网络平台专业课程等远程教育的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课程购买记录、课程内容安排、课程完成进度;
(2)课程内容安排、课程完成进度;
(3)课程时长、结业证书;
(4)课程内容、结业证书;
4、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的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学术会议邀请函/学术讲座通知/学术访问邀请函、学习笔记等证明资料;
(2)学术会议邀请函/学术讲座通知/学术访问邀请函、加盖单位公章的参会回执/加盖单位公章的参加讲座回执/学术访问回执及相关证明材料;
5、主持或参与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的须提供结题(项)证明材料;
6、出版著作(译作)的须提供含作者名字的著作封面及目录复印件,发表论文的提供刊物封面、刊号、含论文标题和作者姓名的目录复印件;
7、获得国家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须提供专利证书;
8、主持或参与的课题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或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类奖项;主持课题获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自然科学奖、省级技术发明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类奖项的须提供获奖证书;
9、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的须提供合格证书;
10、“三援”人员须提供派遣通知及考核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11、博士阶段的学历教育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博士毕业证;
(2)博士就读期间每学期课程及学时安排;
12、海外交换/交流/学习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邀请函、回执;
(2)邀请函、学习资料;
(3)邀请函、邀请方颁发的结业证书/证明。

 
附件5

学时折算细则及其他补充问题

1、按培训/学习天数折算,半天折算4学时,晚上也开展培训/学习的折算2学时;
2、参加会议,报到和离会当天及未开展培训的不算培训时间,其他时间一天折算8学时;
3、主持或参与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结题当年可视同参加专业科目培训,国家级课题(项目)排名前五名的完成人可折算60学时;省(部)级课题(项目)排名前三名的完成人可折算60学时,市(厅局)级课题(项目)排名前三名的完成人可折算40学时;其他排名的参加人员折算10学时;
4、(1)出版著作(译作)的,当年可视同参加专业科目培训。第一作者折算60学时,其他作者折算30学时;
(2)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的,当年可视同参加专业科目培训。其中,论文被EI、SCI、CPCI三大索引及SSCI、A&HCI收录或其他国际各领域顶级刊物发表的,第一作者折算60学时;在CSSCI、CSCD 以及北大核心期刊等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30学时;在其他国内公开出版物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10学时;以上刊物其他排名作者折算专业科目5学时,每年度符合条件公开发表的论文只折算一篇;
5、获得国家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可视同取得专利当年参加专业科目培训,署名前三名的专利权人每项折算60学时;获得国家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署名前三名的专利权人每项折算30学时;
6、主持或参与的课题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或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类奖项的,可视同参加专业科目培训,署名前五名的获奖者每项折算专业科目60学时;主持或参与课题获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自然科学奖、省级技术发明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类奖项的,可视同参加专业科目培训,署名前三名的获奖者每项折算专业科目60学时;主持或参与的课题获厅局级奖项,署名前三名的获奖者每项折算30学时;以上奖项其他排名的参加人员折算专业科目10学时;
7、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的,每个模块折算专业科目10学时;
8、经省委组织部或省直相关厅局批准,参加“三援”(援藏、援疆、援外)工作时间为6个月的,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继续教育60学时的专业科目;超过1年以上,且跨两个年度以上的“三援”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援助期间所有年度继续教育90学时;
9、本科、硕士阶段学历教育,学法考试、处级干部培训等非专业能力培训不纳入继续教育范畴;
10、除签到表之外的其他签到形式如指纹打卡等可以提供相应材料予以认可;
11、因遗失或其他原因提供不了事项三中所需材料的,提供其他辅助材料如会议通讯录、邮件回执、财务报账单等其他形式的材料可以适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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