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①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③竣工条件(四有一完成):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资质范围内承揽;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来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3.勘察设计应按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质量保修书由承包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提交给建设单位。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5.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