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2.特种作业范围:垂直运输机械作业、安装拆卸、爆破、起重信号、登高架设。 3.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①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②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③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申请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④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⑤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费用。 4.工程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 ①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②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③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6.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与救援体系的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