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秋季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 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2016年秋季学期) 根据《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加强我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市物发〔2008〕231号)、《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关于转发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物发〔2010〕124号)和《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伙食费问题的通知》(市物发〔2010〕171号)精神,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如下: 1.服务性收费仅有伙食费一项,伙食费实行毛利率控制,毛利率控制标准按照保本原则控制在17%以内。 2.代收费仅有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费一项,按每人每次40元标准收取。 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含暂未被地方政府接收的企事业单位附属学校)全部免除学生学杂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按照公办学校补助标准免除学生学杂费。 伙食费:学校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可向服务对象收取伙食费。伙食费实行毛利率控制,毛利率控制标准按照保本原则制定,具体是: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为20%,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为18%,各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在校就餐。 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家长自愿原则。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