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管辖争议的解决,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关于行政处罚管辖争议的解决,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B.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C.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D.不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答案】D 【解析】新《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这一条款的内涵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来理解:第一,出现管辖权竞合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这一条款的适用前提是立案的先后顺序非常明确。在一审稿中规定的是由最先发现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是由于“发现”这一表述过于口语化,在适用中可能造成歧义,因而在二审稿和新法中修改为“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实际上,针对管辖权竞合的情形,在行政法上有相关规定的先例。《行政诉讼法》(2017)第21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有时候无法通过先立案这一程序来判断管辖权归属,比如多个机关都没有立案,或者同时立案,又或者对立案的先后顺序产生争议。总之,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形,无法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管辖权判断时,就应该进入协商程序。也即通过行政机关之间平等协商,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决定管辖权的归属。第三,如果协商不成的,那么就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比如某市甲区和乙区的人民政府都认为对某一违法行为具有处罚权,且无法通过立案来判断管辖权归属的,那么就可以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来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就可以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也就是某市政府指定管辖。第四,如果出现无法通过立案先后来判断管辖权归属的情形,也可以不经协商,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直接指定管辖。这主要是为了提高效率,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以更好的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在旧法中,关于管辖权争议的解决只规定了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这一种方式。而新法确定了“谁先立案谁管”、“协商确定谁来管”、“协商不成报请指定管辖”、“不经协商直接报请指定管辖”等多种方式和渠道来解决行政处罚中的管辖权争议问题。从这一点来看,新法的规定更加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