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中取回权与追回权有何区别 追回权是指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某项行为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后,管理人依法对被非法转移或者处分的财产予以追回的权利。比如说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4条规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取回权是指破产企业中有属于他人的财产,其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享有不依照破产程序,通过管理人将该财产予以取回的权利。这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取回权的权利基础是所有权、他物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管理人可以行使追回权,但不能行使取回权,取回权由权利人行使。比如说破产企业甲一直使用着乙的某套设备,使用期限已到,甲宣布破产后,乙可以将该设备取回,行使取回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