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中山市养老、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调整通告 根据有关规定,2018社会保险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关于公布2018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粤人社发〔2018〕107号)要求,从2018年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调整为3100元,缴费工资上限调整为20004元。 二、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府〔2015〕4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有关规定,从2018年7月1日起,我市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下限调整为1720元。 三、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府〔2015〕40号)和《关于公布2017年中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中统字〔2018〕42号)有关规定,从2018年7月1日起,我市失业、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限调整为17010元。 请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相互知照,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8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