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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4页

时间:2015-07-22 13:43:28来源:招生考试网(zsksw.net)作者:招生考试网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4页(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关于居住登记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在特区居住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关于居住证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在特区居住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
 
第五十二条 根据《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深圳市居住证试行办法》办理的《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在本条例施行之日仍然有效,且持证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本条例施行后十二个月内免费申请换领新证。换领新证前,《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继续有效;换领新证后,持证时间连续计算;不申请换领或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条件的,本条例施行十二个月后,《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失效。
 
第五十三条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与本条例同时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区政府,包括新区管理机构。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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