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的处理 (1)阴阳合同的结算依据。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对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的认可。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结算的,应予支持。 (3)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1)利率标准 ■有约定,从约定; ■未约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计息日 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下处理: ①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②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③未交付,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