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衡报价法、多方案报价法、突然降价法 (一)不平衡报价法 在不影响工程总报价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内部各个项目的报价,以达到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的报价方法。不平衡报价法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能够早日结算的项目(如前期措施费、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等)可以适当提高报价。后期工程项目(如设备安装、装饰工程等)的报价可适当降低。 2.经过工程量核算,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适当提高单价;将来工程量有可能减少的项目,适当降低单价。 3.设计图纸不明确、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可以提高单价;而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的,则可降低一些单价,在工程实施阶段通过索赔再寻求提高单价的机会。 4.对暂定项目要做具体分析。如果工程不分标,不会另由一家承包单位施工,则肯定要施工的单价可报高些,不一定要施工的应报低些。如果工程分标,该暂定项目可能由其他承包单位施工时,则不宜报高价,以免抬高总报价。 5.单价与包干混合制合同中,招标人要求有些项目采用包干报价时,宜报高价。对于其余单价项目,则可适当降低报价。 6.有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大的项目报“综合单价分析表”,投标时可将单价分析表中的人工费及机械设备费报高一些,材料费报低一些。 (二)多方案报价法 指在投标文件中报两个价:一个是按招标文件的条件报一个价;另一个是加注解的报价。 多方案报价法适用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范围不很明确,条款不很清楚或很不公正,或技术规范要求过于苛刻的工程。采用多方案报价法,可降低投标风险,但投标工作量较大。 (三)突然降价法 先按一般情况报价或表现出自己对该工程兴趣不大,等快到投标截止时,再突然降价。 (四)增加建议方案 招标文件中有时规定,可提一个建议方案,即可以修改原设计方案,提出投标单位的方案。注意,对原招标方案一定也要报价。建议方案一定要比较成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