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从行文关系划分,公文可以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所谓行文关系即发文机关和收文机关之间的公文往来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于“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见《条例》第十四条)。机关之间根据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可以分领导关系、指导关系、平行关系、不相隶属关系。 上行文适用于领导关系和指导关系中的下级机关、下级业务部门向它所属的上级领导机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行文。 相反,下行文就是上级领导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下级机关、下级业务部门发出的公文。 平行文用于平行关系和不相隶属关系。发文机关与收文机关在同一组织系统,属平级的平行机关,如国务院各部之间、同一省内的各厅之间都属于平行关系。而不属于同一组织系统的各机关之间都属于不相隶属关系。 机关法定公文中常用的上行文:报告、请示; 机关法定公文中常用的下行文:命令(令)、决定、决议、公告、通告、通知、通报、公报、批复; 机关法定公文中常用的平行文:函是最常用的平行文。 有些公文行文方向并非固定不变的,例如通知、函、纪要等。意见更是具有兼容性,可下行、可上行、也可平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