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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修规定知识点

时间:2022-04-23 09:29:17来源:招生考试网(zsksw.net)作者:招生考试网


工程保修规定知识点工程保修有关规定:一、适应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二、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工程保修规定知识点

工程保修有关规定:

一、适应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二、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三、保修期内施工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2)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3)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5)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6)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7)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1)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2)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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