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有权针对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 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和诉讼标的金额等确定级别管辖。 二、 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①公民:被告住所地(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②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不能确定的,以注册地或者是登记地为住所地。 (2)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3. 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于专属管辖。 三、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 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双方协商;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其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