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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3司法考试国际三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第30页

时间:2014-10-20 18:36:55来源:招生考试网(zsksw.net)作者:招生考试网


2002-2013司法考试国际三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2013年)   74.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关于中国缔约程序问

63.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律?

A.德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B.美国甲公司与我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C.日本国甲公司与意大利国乙公司及中国丁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D.中国甲公司与新加坡乙公司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答案:BCD

解析:合同争议适用的准据法一般由当事人协议选择,但对某些特殊类型合同,法律有例外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该类型合同属于投资性合同,依据国际投资的有关法律文件和国际实践都适用投资东道国法律。本题中,选项B、C、D所指为上述列举合同类型,因此必须适用中国法律,故应当选。本题中A项中所指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非《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所列的合同类型,而且没有其他法律要求必须适用中国法,故根据民商事领域“法不禁止的就是允许的”的原则,该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

6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条约的规定,外国法院向位于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时,不能采用下列哪几种送达方式?

A.外交途径送达

B. 通过外交人员或领事向非派遣国国民送达

C.邮寄直接送达

D. 司法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直接送达

答案:BCD

解析: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助的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协助,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司法协助可分为:一般司法协助,即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特殊司法协助,即对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因此A项不符合题意,B项中只能向本国公民送达,应选。C项和D项不为我国法律所允许,也应入选。

65.朴某为韩国人,现在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民事纠纷涉诉。可以成为朴某诉讼代理人的有哪些?

A.韩国公民

B.以律师身份接受朴某委托的韩国律师

C.中国律师

D.中国公民

答案:ACD

解析:《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0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由此可见,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外国驻华华使、领馆可以授权本馆的官员以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当事人在中国聘请诉讼代理人。所以应当选择A、C、D项。B项错在韩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66.现有一德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欲得到承认和执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德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A.德国法院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

B.德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

C.德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D.德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或有互惠关系

答案:BCD

解析:依据《民诉法》267条、第268条和《民诉法意见》第306条的规定,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获得承认和执行的法律要件是:(1)判决做成国与我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原则;(2)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损害我国的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3)根据我国《民诉法》及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条约,判决做成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4)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5)外国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公正;(6)不存在“诉讼竞合”,即对同一诉讼标的,我国法院未做出过判决,也未执行过第三国法院的判决;(7)请求承认的外国判决必须公正。所以,本题中,德国法院的判决欲得我国的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必须满足上述要求,选项BCD正确。

67.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

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易合同

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答案:BC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第3条还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依公约规定,下列两种合同排除适用:其一,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其二,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因为这两类合同供货方的义务主要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但如果上述合同提供的劳务或服务没有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的,则仍被视为是买卖合同。所以,D项错误。正确答案为BC.

68.依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下列哪几项措施是成员方不得实施的与国民待遇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相符合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A.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

B.将企业进口产品的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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