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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3司法考试国际三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第5页

时间:2014-10-20 18:33:52来源:招生考试网(zsksw.net)作者:招生考试网


2002-2013司法考试国际三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2013年)   32.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阮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领事官员。关于阮某的领

 
选项D符合。协商是解决国际争端的非强制性方法之一。协商曾被作为谈判的一个部分和步骤,但当代也常常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方法使用。谈判一般仅限于当事国之间,协商有时也可以邀请中立国参加。所以,甲、乙可自行协商解决争议。
 
34.甲、乙国发生战争,丙国发表声明表示恪守战时中立义务。对此,下列哪一做
 
法不符合战争法??( )
 
A.甲、乙战争开始后,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二国间商务条约停止效力
 
B.甲、乙不得对其境内敌国人民的私产予以没收
 
C.甲、乙交战期间,丙可与其任一方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
 
D.甲、乙交战期间,丙同意甲通过自己的领土过境运输军用装备
 
【答案】D
 
【考点】本题考核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中立国的义务
 
【解析】选项A符合。战争开始后,交战国间的政治、经济、军事等诸方面都处于敌对状态。断绝经贸往来是战争开始后敌国之间通常采取的措施。一般地,交战国人民之间的贸易和商务往来是被禁止的,但对已履行的契约或已结算的债务则并不废除。所以,甲、乙战争开始后,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二国间商务条约停止效力是符合战争法的。
 
选项B符合。交战国在战争中对敌产的处理应区分公产和私产。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
 
选项C符合。中立国与交战国关系中的某些特殊权利。中立国有权与交战国的任一方保持正常的外交和商务关系。所以,丙作为中立国,在甲、乙交战期间可与其任一方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
 
选项D不符合。中立国的义务一般可以分为不作为的义务、防止的义务和容忍的义务三个方面::①不作为的义务,,是指中立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交战国提供军事支持或帮助。包括不得提供军队、武器、给养、贷款或向交战国军队提供庇护场所等。②防止的义务,是指中立国有义务釆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或其管辖范围内的区域从事战争,或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战争敌对行动以及战争相关的 行动,包括在该区域中征兵、备战、建立军事设施或捕获法庭、军队及军用装备过境等。③容忍的义务,指中立国须容忍交战国根据战争法对其国家和人民釆取的有关措施,,包括对其有关船舶的临检、对其从事非中立义务的船舶的拿捕审判、处罚或非常征用。所以,甲、乙交战期间,丙同意甲通过自己的领土过境运输军用装备不符合战争法。
 
答案:D
 
考点: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中立国的义务
 
35.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
 
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
 
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
 
C.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
 
D.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
 
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答案】D
 
【考点】本题考核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析】选项A、B错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同时,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所以,琼斯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乙国法。
 
选项D正确,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二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答案:D
 
考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36.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
 
B.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
 
C.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
 
D.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
 
【答案】A
 
【考点】本题考核收养的法律适用(条件和手续、效力、解除)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C、D错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二十八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所以据此可知,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
 
答案:A
 
考点:收养的法律适用(条件和手续、效力、解除)
 
37.居住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张某在大陆某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A.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
 
B.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
 
C.如张某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
 
D.如张某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答案】D
 
【考点】本题考核涉台文书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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