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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伪证罪 B.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 C.妨害作证罪 D.帮助伪造证据罪 答案:C 解析:A选项伪证罪的犯罪主体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伪证罪和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在刑事诉讼中才能构成,所以排除AB选项。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区别在于是否是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是否有和当事人的共同伪造证据的行为,有共同行为的,帮助者应定帮助伪造证据罪,否则定妨害作证罪。本案中王某自己编造虚假证言,指使证人作伪证,应定妨害作证罪。 12.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A 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甲的行为属正当防卫。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二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乙被打昏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002年) 1.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其身无分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 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B.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剂1年,缓期2年执行 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依次规定,ABC项均未对财产刑作出相应的判处,因而D是正确的。 2.孙某制作、复制大量的淫秽光盘,除出卖外,还多次将淫秽光盘借给许多人观看。对其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罚 B.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从重处罚 C.以制作、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 D.以传播淫秽物品罪从重处罚 答案:C 解析:《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364条第1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364条第2款规定,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必须以牟利目的,孙某有“出卖”的行为,这表明孙某“制作、复制大量的淫秽光盘”是为了牟利,孙某的行为符合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以牟利为目的”这一要件,因此孙某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不需要“以牟利为目的”,孙某“多次将淫秽光盘借给许多人观看”,属于“情节严重”,但由于孙某只有出借淫秽光盘的行为,而没有组织播放淫秽光盘的行为,因此孙某这一行为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故应选择C项。 3.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12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盖有乙的印章、指纹的借据及附件,后法院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12万元。经乙申诉后查明,上述借据及附件均系甲伪造,乙根本没有向甲借款。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A.民事欺诈,不成立犯罪 B.诈骗罪 C.合同诈骗罪 D.票据诈骗罪 答案:B 解析:《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