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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单项选择题解析第22页

时间:2014-10-20 17:48:58来源:招生考试网(zsksw.net)作者:招生考试网


02-08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单项选择题解析第22页(2008年)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

A.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

B.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和绑架罪并罚

C.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D.以故意杀人罪、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答案:C

解析: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按照抢劫罪处理。所以甲乙为了抢劫财物而杀人的,定抢劫罪。

甲乙两人将丙杀害后,编造丙被绑架的谎言勒索财物的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因为此时丙已经遇害,甲乙二人并没有实施绑架行为,而是利用别害人丁对于丙安危的担忧侵犯其财产,构成敲诈勒索罪。

甲乙二人在完成抢劫后,又另起犯意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应该并罚。

15.甲系某医院外科医师,应邀在朋友乙的私人诊所兼职期间,擅自为多人进行了节育复通手术。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构成非法行医罪

B.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C.构成医疗事故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和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都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题目中某甲具有医师资格,所以AB选项错误。根据《刑法》335条的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罪首先是过失犯罪,还必须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而本题目中甲某的行为虽是故意为之,但没有构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因而不构成医疗事故罪,所以C选项也是错误的。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生擅自为多人进行手术构成犯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不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犯罪。所以本题应选D项。

16.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20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后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被查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甲公司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

A.贷款诈骗罪

B.合同诈骗罪

C.集资诈骗罪

D.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

答案:A(当年司法考试参考答案为B)

解析:《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所以本题中甲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

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之前,我国刑法规定单位不能作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所以此时出现的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要根据最高法2001年1月21日颁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解决。该《纪要》规定,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所以当年司法考试给出的参考答案为B项。

17.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4000元卖掉。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A.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处断

B.以绑架罪一罪处罚

C.以拐卖儿童罪一罪处罚

D.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

答案:D

解析: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甲将3岁小男孩骗走,欲以此项孩子家长勒索钱财,此时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绑架罪既遂。后甲在无法获得勒索财物的情况下,另起出卖幼儿以换取身价的犯意,并将小孩以4000元买到异地,构成拐卖儿童罪。本题中甲出于实施绑架和出卖儿童的两个故意,相继实施了偷盗儿童和出卖儿童这两个行为,且两个行为之间不具有牵连关系,即甲所实施的两个犯罪不具有以实施其中的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犯罪的结果有触犯另一个罪名的情形,也就是说甲所实施的两个独立的犯罪,因此构成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18.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答案: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本案中,甲乙分别利用了各自的职务便利,而甲作为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作为公司的财务部主管,甲在犯罪中起的作用更大一些,因此甲是主犯,二人的共同犯罪按甲的犯罪性质定罪。所以,选项C正确。

19.乙与丙因某事发生口角,甲知此事后,找到乙,谎称自己受丙所托带口信给乙,如果乙不拿出2000元给丙,丙将派人来打乙。乙害怕被打,就托甲将2000元带给丙。甲将钱占为己有。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按诈骗罪处理

B.按敲诈勒索罪处理

C.按侵占罪处理

D.按抢劫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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