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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长春市场主体年报公示通知

时间:2019-03-07 10:41:31来源:招生考试网(zsksw.net)作者:招生考试网


2018年度长春市场主体年报公示通知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送2018年度市场主体报告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

2018年度长春市场主体年报公示通知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送2018年度市场主体报告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2018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公示范围:2018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海关管理企业。

二、年度报告公示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报送2018年度的年度报告。

三、年度报告公示方式:各类市场主体通过长春市工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gsj.changchun.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http://jl.gsxt.gov.cn/)、长春市工商局微信公众号(gs_0431)的“微服务—信用信息公示”模块自行报送。个体工商户也可通过长春市工商局门户网站下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或到其登记的工商机关属地工商所申领表格填报。

四、法律责任:尚未报送2017年度报告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先行补报后再报送2018年度报告,并及时到做出列入决定的工商机关申请办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对公示的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年报结束后,工商部门将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实施抽查。

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16]97号文件规定,对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未进行纳税申报且在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各类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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