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程项目强制招标的范围 (一)必须标的机电工程项目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下述规定招标: 1.全部或部分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不属于以上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4.上述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可以不招标的机电工程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机电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除上述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