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工程与细部构造防水质量验收的要求 一、主体结构防水工程 1.防水混凝土适用于抗渗等级不小于P6的地下混凝土结构。不适用于环境温度高于80℃的地下工程。 2.防水混凝土所用材料及配合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结构混凝土用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2)试配要求的抗渗水压值应比设计值提高0.2MPa。 3.连续浇筑的防水混凝土,每500m3应留置一组6个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 4.防水混凝土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应按混凝土外露面积每100m2抽查1处,每处10m2,且不得少于3处。 5.防水混凝土结构表面应坚实、平整,不得有露筋、蜂窝等缺陷。防水混凝土结构表面的裂缝宽度不应大于0.2mm,且不得贯通。 6.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其允许偏差应为-5~+8mm;主体结构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其允许偏差应为±5mm。 7.水泥砂浆防水层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应按施工面积每100m2抽查1处。 8.卷材防水层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应按铺贴面积每100m2抽查1处,每处10m2且不得少于3处。 9.涂料防水层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应按涂层面积每100m2抽查1处,每处10m2,且不得少于3处。 二、细部构造防水工程 1.施工缝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缝处继续浇筑混凝土时,已浇筑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不应小于1.2MPa。 2.墙体水平施工缝应留设在高出底板表面不小于300mm的墙体上。拱、板与墙结合的水平施工缝,宜留在拱、板和墙交接处以下150~300mm处;垂直施工缝应避开地下水和裂隙水较多的地段,并宜与变形缝相结合。 3.后浇带采用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其抗压强度、抗渗性能和限制膨胀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性能和水中养护14d后的限制膨胀率检验报告。 4.补偿收缩混凝土浇筑前,后浇带部位和外贴式止水带应采取保护措施。 5.后浇带混凝土应一次浇筑,不得留施工缝;混凝土浇筑后应及时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28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