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1.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不得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名义; 2.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设计任务。 (二)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三)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四)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1.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 2.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的年限。 (五)依法规范设计单位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1.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除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六)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的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七)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1.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2.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