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计量装置及其规定 (一)用电计量装置使用规定 1.用电计量装置的量值指示是电费结算的主要依据,依照有关法规规定该装置属强制检定范畴,应由省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合格,方为有效。 2.用电计量装置的设计应征得当地供电部门认可,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安装,并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或规范。安装完毕应由供电部门检查确认。 3.供电企业在新装、换装及现场校验后应对用电计量装置加封,并请用户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二)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规定 1.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对专线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供电变压器出口装表计量;对公用线路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用户受电装置的低压侧计量。 2.对10kV及以下电压供电的用户,应配置专用的电能计量柜(箱);对35kV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应有专用的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和专用的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并不得与保护、测量回路共用。 |